吕秀娟委员:
您好!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所提《关于推动落实服务行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权益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如下:
职工带薪年休假是职工依法享有的劳动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均对职工带薪年休假的休假人群、休假条件、休假时间、年休假法律地位等做了明确的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有法可依。
同时,对于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已经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范围。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诚如吕秀娟委员所提,带薪年休假在给予职工获得感的同时,更能收获幸福感。下一步,我厅将一是进一步做好标准文本劳动合同在省内的推广使用,明确劳动合同中休息休假有关条款。二是加强执法,将执行带薪年休假情况作为日常监察重点,加强对私营、个体企业,小微企业,居民服务、制造、餐饮住宿,特别是服务行业等行业的用人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在岁末年初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切实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力度,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确保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三是深入开展集体协商工作,推动企业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加强带薪年休假相关制度建设,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认真落实《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关于带薪年休假的相关规定,引导、鼓励职工和其所在单位更加灵活地安排带薪年休假。积极推进服务行业集体协商,聚焦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就休息休假等开展协商,推动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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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