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关于赋予民办大学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提案》(第043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8日? ?? ?? ? 编辑:省人社厅张宇??? ?? ? 来源: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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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立委员: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赋予民办大学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提案》收悉。经商省教育厅认真研究,结合我厅工作职能,现就提案中赋予民办高校等同于公办高校的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等的建议,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现行国家政策规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要求,各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民办高校教师的人事档案。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要求,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和档案范围做出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二、下步努力方向

  国家也将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规范,我们将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加强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行风建设,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压缩时限,促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提质增效挖潜,逐步实现服务智能、便民高效的流动人员档案工作格局。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将违规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违规收取管理服务费等行为纳入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日常监管范围,完善举报投诉查处机制,主动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等。

  以上情况,特此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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