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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贵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提前退休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因病提前退休政策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对于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后,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因病退休,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这部分职工的关怀,对保护职工的身心健康和切身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对此,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实施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197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都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养老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参保人只有履行缴费义务,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明确规定:“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如果个人不承担缴费责任而由财政全额承担,不能体现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也不相符。
对您提出的取消现行因病提前退休(退职)制度,改用社会保险补贴制度予以替代的建议,我们高度重视,但这是重大政策,属于国家顶层设计内容,需要在国家层面做出调整。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目前,国家人社部正在按照上述规定,研究制定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拟对现行病退政策做出调整,对领取对象范围、领取待遇条件、待遇计发标准等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积极向国家人社部提出意见,争取在改变现行病退政策的同时,使这部分人员既能领到合适的病残津贴待遇,又能适当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您提出的办理病退人员如生活确有困难,由民政部门通过社会低保或社会求助等渠道解决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2014国家颁布实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困难人员,只要符合低保和医疗救助有关政策规定,可向相关部门申请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临时救助,以缓解基本生活困难。
您提出的办理病退人员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正常的退休人员养老金等社会保险待遇的建议,对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意义重大。目前,国家没有明确的相关政策规定,对此我们将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有关意见,形成可行性报告向国家人社部汇报,并把有关情况向您及时反馈。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球探足球比分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并诚恳地欢迎您今后对我们工作予以更多的指导、帮助并提出宝贵意见,以促进球探足球比分社会保障制度朝着更加公平可持续方向健康发展。
??????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