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完善企业分类监管机制,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4〕4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球探足球比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根据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依法、公正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评价。
??第五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案件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价: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九)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七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B、C三级:
??(一)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评为A级。
??(二)企业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
??(三)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5、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等级评价结果,应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个人信用记录,至少保留3年。
??第九条作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等级评价结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适当方式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或告知企业。等级评价结果公示或告知企业后,异议期为15天,如企业有异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复核。
??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于被评为A级的企业,适当减少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
??检查频次或一年内免予日常巡查。对于被评为B级的企业,适当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对于被评为C级的企业,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
??第十一条对于被评为C级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二条企业在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评定后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降级的,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重新评价,及时调整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与工商、金融、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整合信息资源,提高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对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