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球探足球比分《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驻辽有关企业单位:

  为加强对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指导与管理,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技能人才的快速成长,推动球探足球比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1月23日

  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生产经营和工作实际开展,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依法组织开展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三条举办竞赛活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规定,注重社会效益,不以盈利为目的,确保职业技能竞赛实施过程和竞赛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辽宁省区域内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二章竞赛管理

  第五条竞赛的主管部门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竞赛的技术支持单位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第六条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分级管理,省级竞赛分为两类,跨行业(系统)面向社会的为省级一类竞赛,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单一行业(系统)的为省级二类竞赛,由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

  省级一类竞赛原则上统一冠以20xx中国技能大赛辽宁省“技师杯”(xx竞赛活动)名称。本办法颁布前已发文明确竞赛名称的省级一类竞赛保持不变。特殊情况下不冠以辽宁省“技师杯”名称的省级一类竞赛,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

  省级二类竞赛可冠以“辽宁省(球探足球比分)xx行业(系统)xx职业(工种)”等竞赛活动名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厅办公室或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名义会同牵头单位发文。其他竞赛不得冠以“球探足球比分”“辽宁”等名称。

  第七条竞赛的举办应坚持广泛性、先进性、规范性原则,在职业(工种)选择上,应以技术含量高、工艺先进、通用性强、从业人群多、代表前沿技术的标志性职业(工种)为主,可根据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设定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新职业省级统考职业(工种)。

  第三章竞赛组织

  第八条省级一类竞赛的举办周期根据国家一类竞赛举办周期和球探足球比分实际情况确定。省级二类竞赛的举办周期分别由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自行确定。中省直企业职业技能竞赛的举办时间和周期由企业根据生产需要自行确定。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相同职业的技能竞赛每年举办不得超过一次。

  第九条省级竞赛的决赛必须在下一级赛区选拔赛的基础」上进行。应具有一定规模,单一职业(工种)省级竞赛参加决赛的选手不应少于50人,多职业(工种)省级竞赛每个职业(工种)参加决赛的选手不应少于30人。

  第十条各市及各行业有关单位应积极参与省级竞赛。参照省模式成立相应的市、行业竞赛组织委员会,在省竞赛组织委员会统一指导下,具体组织本地区、本行业赛区的选拔赛。

  第十一条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由省相关行业部门(行业组织)牵头负责组织的省级二类竞赛应积极参与并给予支持。行业竞赛组织委员会应主动与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情况,自觉接受其对当地分赛区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竞赛在国家职业标准的总体框架下,适当参照世界技能竞赛标准组织实施。省级一类竞赛原则上按照技师(国家职业标准二级)标准命题。命题标准如需调整须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省级二类竞赛按照不低于高级工(国家职业标准三级)标准命题。世界技能大赛辽宁赛区选拔赛统一按照世界技能大赛标准、命题和评判的原则及技巧,组织专家命题抽取使用。

  第十三条省级竞赛和涉及晋升技师的市级竞赛均应使用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试题。对于根据工作实际,确需单独组织相关技术专家进行的命题,须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竞赛备案

  第十四条各级各类竞赛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竞赛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队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

  (四)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

  (五)具备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器材。

  (六)具有一定的组织竞赛的经验。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竞赛实行赛前备案制度。竞赛主办单位应于竞赛组织实施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备案登记立项后方可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一次性公布辽宁省当年拟举办的涉及晋升技师、高级技师竞赛目录。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公布的冠以中国技能大赛的国家级一、二类竞赛辽宁选拔赛视为同等备案。

  各市、驻辽中省直企业单位组织涉及晋升技师、高级技师的竞赛,市级竞赛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中省直企业单位内部竞赛由所在单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省级竞赛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未备案的竞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受理选手晋升职业资格等事宜。

  第十六条主办单位应提供下列备案资料:

  (一)申办报告;

  (二)《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备案表》;

  (三)拟定的竞赛通知和竞赛组织实施方案;

  (四)拟定的竞赛组织委员会及组织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名单;

  (五)拟定的竞赛评委会成员名单;

  (六)拟使用的竞赛场地、设备、技术检测手段等情况简介;

  (七)拟定经费预算和运作方案;

  (八)拟承办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竞赛通过备案后,主办单位正式下发竞赛通知和竞赛实施方案,于竞赛开幕3个工作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参赛选手名单。

  第十八条备案后需变更竞赛名称和内容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竞赛通知下发后,主办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须取消竞赛的,向备案部门书面说明,征得同意后方可取消竞赛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拟邀请境外机构和人员参与竞赛活动,举办区域性竞赛、国际邀请赛,按规定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条未办理竞赛备案手续或虽履行备案手续但未签订《职业技能竞赛质量管理责任书》或违背《职业技能竞赛质量管理责任书》的,以及在组织竞赛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竞赛管理部门将取消其举办资格和竞赛成绩:

  (一)未按竞赛通知和竞赛实施方案的规定,擅自变更竞赛地点、时间或竞赛内容的;

  (二)组织管理不善,在竞赛过程中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违背竞赛规则和评判标准,违反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竞赛实施

  第二十一条竞赛的组织工作由各主办方参加的竞赛组织委员会全面负责,具体工作由竞赛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和评判委员会负责实施,组织委员会办公室下设赛务组、技术组、裁判组、监察组等部门。

  第二十二条竞赛组织委员会对承办单位组织竞赛工作进行全程指导,保证承办单位按竞赛宗旨要求实施竞赛的组织保障工作,竞赛中重大决策必须由组织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竞赛组织委员会负责制定竞赛组织方案和竞赛规则,明确参赛对象、报名办法、竞赛内容、组织形式、竞赛工作规则、竞赛日程安排、竞赛成绩评判办法等。

  第二十四条竞赛活动一般应包括新闻发布会、竞赛开幕式、竞赛组织实施过程、技术点评、竞赛闭幕式和竞赛宣传等工作环节。

  第二十五条竞赛以实际操作考核为主,同时附加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考核和理论考试内容的权重设定原则上应为7:3。世界技能大赛辽宁省选拔赛内容的权重设定按照世界技能大赛模式执行。省级竞赛实际操作考核内容权重如超过7,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

  第二十六条参赛选手、裁判员和工作人员必须持身份证和佩戴由竞赛组织委员会统一制作的参赛证参加竞赛活动。

  第二十七条裁判员应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在持有裁判员证书的人员中聘任。裁判员的产生必须经竞赛组织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每名选手竞赛的成绩须有3名以上裁判员认定打分。竞赛成绩须经裁判委员会评定,经竞赛组织委员会审定后发布。

  第二十九条竞赛成绩一般在竞赛结束第一时间由竞赛组织委员会公布。期间如收质疑,组织委员会必须责成监察组、技术组共同复查,成绩涉及确需更改处理的,必须由组织委员会讨论决定,在监察组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条各级竞赛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竞赛关键环节的监控和竞赛全程的监督。对竞赛中出现的泄密现象和有失公平、公正方面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公正处理。

  第三十一条竞赛所需经费可采取主办单位出资、社会赞助或向财政申请补助等多种方式筹集。主办单位应严格竞赛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竞赛经费应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资金收支要严格执行相应的资金管理规定,保证使用效率。

  第三十二条竞赛承办单位负责建立应急事件处理预案机制,针对火灾、地震等不可抗拒的情况制定安全措施,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在现场配备专职的安全保障人员和相关的安全设备,保障现场操作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及时处理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

  第六章竞赛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优胜者和优胜团体、做出贡献的支持单位可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三十四条对竞赛优胜选手奖励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授予竞赛荣誉证书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晋升技能等级

  (四)给予物质奖励

  (五)其他部门配合授予的其他荣誉。竞赛荣誉证书由竞赛组织委员会颁发。

  第三十五条竞赛优胜团体奖励包括:团体优胜名次奖、最佳组织奖、优秀组织奖、精神文明奖等。为竞赛举办做出贡献的支持单位可授予特殊贡献奖。

  第三十六条省级竞赛各工种的前五名选手,由竞赛组织委员会授予竞赛名次荣誉证书。其他成绩合格选手由竞赛组织委员会授予优秀选手。

  第三十七条省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竞赛成绩第一名选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予“辽宁省技术能手”称号、“辽宁省xx职业(工种)状元”称号。在对应的国家级一类竞赛中获前三名成绩的省级选拔赛的第二、三名选手,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补授“辽宁省技术能手”称号。对于按技师标准命题的省级一类竞赛各工种前三名的选手,晋升高级技师。第二、三名选手应具备高级工职业资格,否则只能晋升到技师;第四、五名和竞赛成绩及格的选手,可晋升技师。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单项竞赛成绩合格,其合格成绩可计入在两年内参加球探足球比分组织的技师考评成绩。对于按高级工标准命题的省级一类竞赛各工种前三名的选手,晋升高级技师。第二、三名选手应具备技师职业资格,否则只能晋升技师;第四、五名可晋升技师,但必须具备高级工职业资格,否则只能晋升高级工;其他成绩合格者晋升高级工。市级一类竞赛中各工种竞赛成绩前五名选手,可晋升技师,但前三名选手必须具备中级工以上资格。第四、五名选手具备高级工资格的可晋升技师,否则只能晋升到高级工。

  第三十八条对省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竞赛成绩第一名选手,授予“辽宁省××行业技术能手”称号。并可由行业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予“辽宁省xx行业xx职业(工种)状元”称号。

  省级二类竞赛各工种成绩前三名选手,具备中级工以上资格的可晋升技师,否则只能晋升到高级工,第一名具备技师资格,可晋升高级技师;第四、五名选手可晋升高级工,原是高级工的可晋升技师。未进入前五名的选手,竞赛成绩及格的选手,可晋升高级工。在对应的国家级二类竞赛中获前三名成绩的省级选拔赛的第二、三名选手,可由行业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补授“辽宁省行业技术能手”称号。市级二类竞赛中各工种竞赛成绩第一名晋升技师,竞赛成绩二、三名选手,具备高级工以上资格的可晋升技师,否则只能晋升到高级工。

  第三十九条对竞赛优胜选手授予“辽宁省技术能手”、“辽宁省xx行业技术能手”称号的程序:

  省级一类竞赛,根据竞赛组织委员会球探足球比分竞赛结果的报告,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并授予“辽宁省技术能手”称号。

  省级二类竞赛,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竞赛组织委员会球探足球比分竞赛结果的报告,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授予“辽宁省xx行业技术能手”称号。竞赛产生的辽宁省技术能手、辽宁省x×行业技术能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年度统一公布。

  第四十条竞赛获奖选手晋升职业资格程序:

  技能竞赛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竞赛组织委员会报送为优胜选手晋升技能等级的申请。省级一类竞赛,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竞赛组织委员会竞赛结果报告,为优胜选手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省级二类竞赛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竞赛组织委员会公布竞赛结果的报告,为优胜选手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晋升技能等级,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涉及晋升技师的市级竞赛由7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竞赛组织委员会公布竞赛结果的报告,为优胜选手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晋升技能等级,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为竞赛优胜者申报技术能手或申请晋升职业资格须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报告;

  (二)竞赛主办单位的竞赛通知、竞赛方案、竞赛组织委员会公布的竞赛结果和全部决赛选手成绩名单;

  (三)由竞赛主办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盖章的申报技术能手或申请晋升职业资格的优胜选手名单和个人资料(身份证复印件、照片、职业资格等信息资料)。

  对上报资料齐全、信息无误,晋升材料符合竞赛备案目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年底统一发布奖励决定,并于决定发布15个工作日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同一年度,同一赛事(市选拔赛、省决赛)优胜选手原则上不得连续晋升技能等级,不重复颁发同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省级竞赛决赛优胜选手晋升技能等级以参加市选拔赛前的技能等级为基础。竞赛成绩未及格的选手不能晋升技能等级,不能授予技术能手称号。

  第四十三条竞赛组织委员会应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建立竞赛新闻发布和简报制度,积极扩大宣传覆盖面。宣传主要包括:赛事宣传、环境宣传、人物宣传和对相关政策、选手培养地区(单位)、新标准、新技术、新理念等的其他宣传。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分类制定相应的竞赛管理办法。不涉及晋升技师、高级技师的市级竞赛选手奖励办法,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确定。省直企业和驻辽中直企业内部举办涉及晋升技师、高级技师竞赛管理模式、奖励办法参照省级二类竞赛执行。

  本办法不适用省级竞赛中涉及在校学生的院校组比赛的奖励。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