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关于实行技工学校办学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委办、民政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推动球探足球比分技工学校的健康发展,有效规范办学活动和提高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技工学校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辽宁省技工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技工学校的唯一合法办学凭证,不得出借、转让,除发证机构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缴、扣压或吊销。

  二、颁发权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办学许可证》法定发证机构。

  三、颁发范围:凡2010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技工学校,均可申请《办学许可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其办学资质、条件进行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办学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暂缓发证,并根据实际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依法予以注销办学资格。2011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技工学校,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省政府批准后,直接颁发《办学许可证》。

  四、《办学许可证》的使用

  (一)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的技工学校,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等相关事宜时,应当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办学许可证》。

  (二)国有企业(行业)主办的技工学校,凭《办学许可证》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到其主办单位注册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民办技工学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后,需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到同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以取得法人资格。民政部门在办理民办技工学校法人登记和进行年检时,需将《办学许可证》作为申请要件之一。

  (四)持有《办学许可证》的技工学校,需依法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同时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 号)“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同等政策待遇。

  附件:1.《辽宁省技工学校办学许可证》内容说明

  2.《辽宁省技工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样式

辽宁省技工学校办学许可证内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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