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通过互联网平台与千家万户建立了链接,人们的生活因他们变得更加便利而美好。“互联网+”带来了“平台+个人”新业态用工模式,也带来了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的疑点和难点,那就是从业者与谁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回顾2019年11月3日,申请人刘某通过陶某在boss直聘上发布的招聘信息与其取得联系,经过面试后在被申请人大连某供应链有限公司的站点开始从事快递配送工作。工作过程中,刘某下载并注册某东app,通过某东物流扫码枪完成在该app中的配送信息数据,并在某达平台中缴纳了扫码枪押金1000元。刘某的工作服由其在某东app自行购买。刘某通过某达平台软件领取报酬。
仲裁经审理认为,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量认定。根据仲裁查明的事实,刘某工资按照10公斤以下货物每单配送提成2.3元计算。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下载并注册某东app,通过某东物流扫码枪完成在该app中的配送信息数据,并在某达平台中缴纳了扫码枪押金1000元。申请人工作服由其在某东app自行购买。2019年11月29日,某达平台打入申请人个人账户当月结算费用1477.30元。申请人负责配送的货到付款件,所收货款分别于2019年11月16、17、18日转账于站长陶某,数额为406元、117元、416元。被申请人大连某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在大连市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供应链管理、仓储、人工搬运服务、普通货物卸装服务、国内快递……”。某达app系由案外人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开发的第三方应用软件,为某达app的注册用户提供商户配送需求。综合以上用工事实,仲裁依法确认刘某与大连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员心语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用人单位为了提高管理质效,应用第三方软件平台作为考勤管理、支付工资的方式已不鲜见,故不能仅以通过第三方平台结算报酬、进行考勤作为确定劳动者与平台存在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否则,既影响平台提供方企业的利益、阻碍经济创新发展,又会让真正的用人单位借此逃避责任、逍遥法外,混乱了劳动关系,最终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具有从属性、有偿性、排他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同时,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着规范企业合法用工、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于通过第三方软件核算提成并支付报酬的快递员,也应依据上述基本原则加以甄别认定。本案中,申请人所从事快递配送的工作内容属于被申请人的业务组成部分;其由被申请人所辖配送站的站长负责招聘,并参与该站每日例会及配送货到付款件的货款均悉数交付站长的行为,可以佐证接受被申请人的日常工作管理;且计件提成的标准亦由该站长告知,视为双方就工资标准进行了约定,因此双方当事人符合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深度分析作为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新业态用工模式对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尤其是增加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我们必须要充分认识新业态经济发展的重要积极,尊重新业态用工模式的市场规律;统筹处理好促进新业态经济发展和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利益两者之间的关系;坚持“双保护”原则,既要保护新业态用工企业或者平台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又要保护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在认定新业态用工企业与从业人员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时,应采取实质性审查标准,灵活把握传统裁判观点。确认劳动关系应立足于劳动关系有偿性、组织性、从属性的三大特征。以事实为依据,确认刘某与大连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不仅是仲裁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为相关企业敲响警钟。用工企业应当切实增强企业法律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对于不同的用工形式进行分类化、精细化管理,为新业态从业人员提供基本保障。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