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盛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
本委于2024年2月29日受理申请人王丹丹与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及支付拖欠工资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瓦劳人仲裁字〔2024〕第131号裁决书,本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之规定,裁决如下:
1、申请人王丹丹与被申请人辽宁盛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自2021年5月17日至2023年7月3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工资21,862.98元。
上述款项21,862.98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瓦房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26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