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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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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朱宝双与你单位关于支付拖欠工资案,因其他方式都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瓦劳人仲裁字〔2024〕第142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内容为: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12日至2023年11月23日的工资余额5,200.00元。

  以上裁决事项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不申请撤销裁决又不执行本裁决的,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瓦房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26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