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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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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于2024年2月4日受理申请人冯建军与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甘劳人仲案字〔2024〕第256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待遇191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53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062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8320元,上述待遇共计151637元;

  2、驳回申请人超额部分申请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26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