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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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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4年9月10日受理魏博阳诉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沈法劳人仲案字〔2024〕251号),已审理终结。裁决如下:

??依法裁决从2024年9月2日起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法劳人仲案字〔2024〕251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沈阳市法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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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