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晟(大连)城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8月13日受理申请人韩海与你单位关于追索工资待遇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甘劳人仲案字〔2024〕第1325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的工资共计6,000元。
??以上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如对本裁决书裁决事项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裁决,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