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兰店市医药公司:
??本委于2024年5月20日受理申请人金太敏与你单位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加班费等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普劳人仲裁字〔2024〕第136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三人应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支付38590.90元、年休假工资3606.73元、合计金额42197.63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各项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到。
??特此公告。
??大连市普兰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