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景春实业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徐可欣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24〕盘兴劳人终285号,已作出仲裁裁决。因被申请人辽宁景春实业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缺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委依法作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辽宁景春实业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支付申请人徐可欣工资200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盘兴劳人终285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盘锦市兴隆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