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车美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马玲玉与你单位赔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已作出仲裁裁决。因被申请人沈阳市车美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缺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工资7588元;(二)双倍工资差额39550元(3945元+3522元+3336元+3547元+3567元+3873元+3440元+3536元+2423元+4096元+4265元);(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911.74元(3970.58元×1.5个月×2倍);(四)法定假日加班费1460.44元(3970.58元÷21.75天×4天×200%)。
??二、申请人的其他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沈于劳人仲字〔2024〕第250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沈阳市于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