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隆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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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4年10月30日受理张霄诉你单经济补偿争议一案(沈劳人仲字20241407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被申请人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

??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24年5月13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4000元。

??你单位应在本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与本案仲裁请求相关的证据等相关材料,并向本委提供详细准确的邮寄送达地址确认书(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本委依法由首席仲裁员于洋、仲裁员孟然、仲裁员刘志明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5年1月13日9时00分在本委(沈阳市沈河区八纬路23号)开庭审理,如不参加,本委将依法缺席仲裁。

??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2日

沈劳人仲字〔2024〕1407号出庭公告.pdf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