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隆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10月30日受理姚明峰诉你单位经济补偿争议一案(沈劳人仲字〔2024〕1408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被申请人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
??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4年5月13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0000元。
??你单位应在本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与本案仲裁请求相关的证据等相关材料,并向本委提供详细准确的邮寄送达地址确认书(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本委依法由首席仲裁员于洋、仲裁员孟然、仲裁员刘志明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5年1月13日9时00分在本委(沈阳市沈河区八纬路23号)开庭审理,如不参加,本委将依法缺席仲裁。
??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2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