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顺风数字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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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4年5月29日受理申请人文萍等2人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金劳人仲裁终字〔2024〕第1598-1599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文萍一次性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20日工资2,333.00元;向申请人尹月一次性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19日工资2,100.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所列情形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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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