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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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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张美建诉你公司拖欠工资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都与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沈北劳人仲字〔2025〕10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裁决内容为: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6-2024.7两个月的工资2897元。

??二、对于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沈阳市沈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74

张美建公告照片.jpg

张美建快递单.jpg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