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矿山机械厂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阜新市矿山机械厂:

??本委受理王野与你(单位)阜新市矿山机械厂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阜劳人仲字〔2025〕121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阜劳人仲字〔2025〕121号)。裁决如下:

??认定申请人王野与被申请人阜新市矿山机械厂所属企业阜新市建筑机械厂1997年1月至2007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书发生法律效力。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送达地址:阜新市政务服务中心17B(阜新市细河区龙城路7号)阜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17B楼仲裁委员会1802室。联系电话:0418-2261540。

??特此公告。

??阜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10日

阜劳人仲字〔2025〕121号裁决公告.jpg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