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科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沈阳科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沈凌诉你单位拖欠工资等争议一案(沈和劳人仲字〔2025334),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和劳人仲字〔2025334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沈阳科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沈凌2025年2月份工资2139.91元;二、被申请人沈阳科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沈凌经济赔偿金15792.66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421

和平区仲裁裁决公告送达(2025)334号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